與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本地資產管理公司相比,主要劣勢是:
1.行業本身競爭壓力很大,因為典當行的數量與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相比相對較大,因此存在與其他金融機構的競爭和與其他典當行的競爭。
2.資金規模小,典當行的平均注冊資本低于其他五類金融機構,不能使用融資杠桿,只能用自有資金開展典當業務,因此其業務規模與其他金融機構相比。在糟糕的情況下。
3.迫切需要完善行業監管政策。典當行仍在使用2005年頒布的《典當管理辦法》。市場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但典當管理辦法沒有更新。因此,原有的典當管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典當業的發展。
以上就是隆昊實業集團為您介紹的典當行對比其他類金融機構的劣勢,如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我們!